股票100倍杠杆 被股东会除名后的股东,如何依然获得股东知情权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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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100倍杠杆 被股东会除名后的股东,如何依然获得股东知情权?
发布日期:2025-04-29 13:48    点击次数:186

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重要权利,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。有一种特殊的情况股票100倍杠杆,股东被股东会除名后,是否有权提起知情权的诉讼,即使对外公示的营业执照中依然登记其名称。

有一个案例可以参考。

2013年6月,牛某,杨某和熊某合资开设了A科技公司,公司注册资本300万,牛某出资50万,杨某出资50万,熊某出资200万。杨某和熊某出资均已到位,牛某却迟迟不出资。2018年6月,A科技公司敦促牛某立即实缴出资,牛某没有理会,A科技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,决议将牛某除名,做出决议后公司的工商登记迟迟没有进行变更。牛某得知自己被公司除名后,认为自己已经在2013年就已经出资到位,对公司的除名决议不认可。牛某认为公司内部存在猫腻,因此需要查询公司的账册,行使股东知情权,牛某向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查阅公司董事会决议,监事会决议,公司会计账簿股东会记录和公司章程,公司以牛某不是股东为由拒绝牛某的要求。

于是,双方诉诸法院解决。

原告:牛某

被告:A科技公司

诉请行使股东知情权,查阅A科技公司账簿等信息。

牛某认为,股东会虽然已经做出了除名决定,但是自己的名义依然登记于工商档案中,自己依然是公司股东,所以具有股东知情权。

分析:牛某自股东会做出除名决议之日起,已经失去的公司的股东身份,虽然工商档案具有对外宣示的效果,但是其股东身份需要结合公司内部的决议和股东的意思表示,牛某认为工商登记效力大于股东会决议没有依据。

牛某认为,自己已经实际缴纳了投资款,股东会决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,因此股东会决议无效,自己依然是股东,可以行使知情权。

分析: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需要另案起诉,由法院决定是否撤销股东会决议。本案主要争议是牛某是否是公司股东,在决议没有没撤销的情况下,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身份,其知情权自然无法谈起。

另外,牛某也没有证明自身在成为公司股东期间,其权利受到不正当侵害,对于起诉时候不是股东,但曾经是股东的原告,如果能够证明作为股东期间其权利被侵害,依然可以提起诉讼,要求侵害方赔偿损失,赔偿的前提就是对公司当时行为要求知情权。可是在本案中,牛某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。

牛某正确的操作方式,应当先提起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,提供自己已经实际缴纳出资的证据,待法院撤销公司股东会决议之后,再以股东身份起诉知情权被侵害的问题。他没有采用正确的诉讼手段,想当然的将两步走并为一步走,自然得不到法院支持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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